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了一宗关于企业简称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初审结果,要求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并通过公开媒体消除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总计30万元的赔偿金(包括28万元经济损失和2万元合理开支)。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汽车制造厂”曾于1987年与北京摩托工业制造公司合并,共同成立了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随后在1994年,该公司并入了北汽集团。
然而,在2015年,富路集团收购了北京汽车制造厂的股权。次年,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彻底转型为一家民营企业。
到了2020年前后,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完成了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收购,成为了其最终的控股方。此后,该公司将总部从北京迁至青岛,并于2021年成立了二一二越野车有限公司。
北汽集团曾于2024年6月7日发布过一份“澄清声明”,明确指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近年来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以及子公司名称中,频繁使用北汽集团的“北京”、“北京汽车”和“北汽”等商标与字号。此外,该公司还多次提及井冈山、212等与北京汽车工业历史紧密相关的元素。
北汽集团在声明中强调,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的生产基地位于山东青岛的民营企业,与北汽集团之间没有任何股权或产权上的关联。因此,北汽集团不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汽”这一简称的权益无疑归属于北汽集团。而北京汽车制造厂在丧失合法使用“北汽”简称的基础后,仍然继续利用“北汽”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其主观上明显带有攀附北汽集团商誉的意图,客观上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此行为已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此,法院判决其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北汽集团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